筹备设立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受理标准是:
(一)设立宗旨不违背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三条、第四条的规定。
(二)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。
(三)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。
(四)有必要的资金。
(五)布局合理,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、生活。
(六)符合《四川省设立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和其他固定处所区分标准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