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筹备设立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受理标准是什么?

来源:州民宗委 时间:2022-04-04 打印】【关闭

筹备设立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受理标准是:

  (一)设立宗旨不违背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三条、第四条的规定。

  (二)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。

  (三)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。

  (四)有必要的资金。

  (五)布局合理,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、生活。

  (六)符合《四川省设立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和其他固定处所区分标准》。